1.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有害因素 1)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2022修訂)的規定,該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有汽油、柴油。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信部令〔2018〕48號),按照《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工信部令第52號)、《國家禁化武辦編制公布《部分第四類監控化學品名錄(2019版)》及其索引》的規定,該項目汽油和柴油不屬于監控化學品。 3)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703號修改)的規定,該項目汽油和柴油不屬于易制毒化學品。 4)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154號令)、《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的規定,按照《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該項目汽油和柴油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5)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安監總局等十部委公告2015年第5號)《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應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公告2022年第8號)、《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改〈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涉及柴油部分內容的通知 》(應急廳函〔2022〕300號)的規定,該項目汽油和柴油不屬于劇毒化學品。 6)依據《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 號)的規定,該項目汽油和柴油不屬于高毒物品。 7)根據《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該項目涉及的汽油為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8)根據《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該項目不涉及危險工藝。 9)依據應急管理部、工業與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四部委2020年第1號令公布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進行辨識:本項目柴油非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汽油屬于第一版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第16號。 10)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該項目該加油站汽油和柴油儲罐區和加油機區均沒有超過GB18218-2018標準規定的臨界量,因而不構成危險化學品的重大危險源。 11)該項目中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其次是中毒窒息、觸電、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坍塌等。其中,火災、爆炸為主要危險因素。 2.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評價,具體如下: ①該加油站為成品油零售企業,屬二級加油站。 ②該站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汽油,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要求均得到落實。 ③該站生產單元加油區和儲存單元油罐區均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④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該站作業均為一般危險或稍有危險,作業條件相對安全。 ⑤對該加油站儲油罐區進行危險度評價,儲油罐區為高度危險。采用埋地油罐、密封操作等措施,危險程度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 ⑥該加油站站址、平面布置、建筑結構、消防、安全設施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⑦加油站安全現場檢查經整改后符合要求。 ⑧該加油站現場情況和設計總平面布置圖總體相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⑨該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齊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良好,可以滿足正常運行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饒市金龍石油有限公司金龍加油站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經營條件。 |